温县食品稽查队关于执法车辆的采购公告
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温县食品稽查队的委托,就温县食品稽查队执法车辆采购项目进行询价采购,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询价。
一、项目名称:温县食品稽查队执法车辆采购项目
二、采购编号:温交易【2015】76号
三、采购项目简要说明:
报价单格式如下:(预算价105000元)
温县食品稽查队执法车辆采购项目报价单
序号 |
项目 |
品牌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
金额 |
备注 |
1 |
执法车 |
|
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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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观颜色:茉莉白,内饰颜色:黑 |
总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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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要求 |
合格 |
供货期 |
15天 |
服务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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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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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优惠条件中不得对投标总报价进行调整,否则为无效投标。 2、车辆交货地点为业主指定地点。 报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地 址: 联系电话: 报价日期: 年 月 日 |
详细参数要求见后附
执法车辆:
整车型号:NV200 MPV面包车 5挡手动 7座
发动机型号:HR16DE 1.6L 124马力 L4
*发动机尾气排放达到国家四号+OBD排放标准。
*5档变速箱,165R14C轮胎,ABS防抱死刹车系统。
车内中控锁,遥控钥匙,铝合金轮圈,行车电脑显示屏,外接音源接口(AUX/USB/ipod等),大灯高度可调,前/后电动车窗,车窗防夹手功能,防紫外线/隔热玻璃,后视镜电动调节,后排侧隐私玻璃,后雨刷,空调手动控制。
面包车
【主要技术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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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NV200面包车 |
产品型号 |
ZV200 MPV面包车 5挡 手动 |
总质量(Kg) |
1360 |
车身结构 |
5门7座MPV |
工信部油耗(L/100Km) |
7.3 |
长*宽*高(mm) |
4400×1695×1847 |
整备质量(Kg) |
1360 |
整车质保 |
三年或10万公里 |
额定载客(人) |
7人 |
轴距(mm) |
2725 |
前轮距(mm) |
1490 |
后轮距(mm) |
1510 |
最小离地间隙(mm) |
160 |
油箱容积(L) |
55 |
燃油形式 |
汽油 |
供油方式 |
多点电喷 |
配气机构 |
DOHC |
最高车速(Km/h) |
168 |
进气形式 |
自然吸气 |
气缸数 |
4 |
每缸气门数 |
4 |
压缩比 |
9.8 |
最大马力(PS) |
124 |
前后轮胎规格(mm) |
165R14C |
最大功率转速(rpm) |
5600 |
环保标准 |
国Ⅳ+OBD |
最大扭矩(N.m) |
153 |
驱动方式 |
前置前驱 |
最大扭矩转速(rpm) |
4000 |
发动机型号 |
HR16DE |
最大功率(Kw) |
91 |
排量(ml) |
1598 |
前悬架类型 |
麦弗逊式独立悬架 |
助力类型 |
电动助力 |
后悬架类型 |
钢板弹簧非独立悬架 |
车体结构 |
承载式 |
前制动器类型 |
通风盘式 |
驻车制动类型 |
手刹 |
后制动器类型 |
鼓式 |
主/副驾驶座安全气囊 |
主驾驶 |
方向盘调节 |
上下调节 |
后排座椅放倒方式 |
比例放倒 |
多媒体系统 |
单碟CD 4-5喇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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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供应商资质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营业执照具有该项目经营范围;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采购文件发售信息
1、询价文件出售时间:通过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或河南政府采购网下载方式获取。如有补遗网上另行通知,相应顺延开标时间。(本公告即为谈判文件)
2、询价文件出售地点: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或河南政府采购网
3、询价文件出售方式:自行下载方式获取
4、询价文件售价:人民币/元。
六、采购文件接收信息
1、询价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15年5月22日9:00
2、询价文件接收地点: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厅(温县黄河西路366号)
3、询价响应文件相关要求:
(1)内容:应包含报价单、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均加盖公章、资格审查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等。
(2)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
(3)密封包装,密封口加盖公章,密封袋正面标明投标单位名称。
4、其他有关事项:
(1)供应商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供评委审查,询价响应文件中附相应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询价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
①单独密封包装,密封口加盖公章,密封袋正面标明投标单位名称,随询价响应文件一起递交。
②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未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询价保证金不予退回,上交县国库。
未按本规定和要求提交询价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拒收其投标文件。
七、询价有关信息:
1、询价时间:同询价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2、询价地点:同询价文件接收地点:
3、其他有关事项:本次报价应含运输、卸货、安装、调试、培训、税金等一切与之相关费用,交货地点为用户指定地点。
本次采购是一次性报价,不接受递交报价文件后对报价的修改,须提交一式三份的报价单。
八、询价会程序:
1、宣布会议纪律
2、介绍出席开标会议的采购人与监督单位代表及各供应商
3、供应商互验资质证件及密封情况
4、唱 标
九、组建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1、评审工作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审事务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询价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询价响应性文件是否符合询价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向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2、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询价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5)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6)配合采购单位答复参与谈判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十、纪律和监督
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3、对询价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询价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询价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询价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询价程序正常进行。
十一、评审办法:最低评标价法
这里的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十二、评 审:被询价的供应商只能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对询价文件所列出的全部商务、技术要求做出响应。询价小组将全部满足询价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列供应商顺序,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十三、在询价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询价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询价文件签署、盖章和密封的;
3、技术参数出现重大负偏离的;
4、未提交询价文件资料费和保证金的;
5、资质证件不齐或无效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十四、确定成交供应商
询价小组按照询价文件中的评审和方法,对各个响应性询价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独立、客观、公正地填写评审意见,推荐或确定成交供应商。
十五、采购结果公告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将采购结果在原询价公告发布媒体进行公告。
十六、发放成交通知书
在发布采购结果公告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十七、合同签订: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询价文件和成交供应商递交的询价响应性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询价文件和询价响应性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并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县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采购单位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付款方式:需方在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90%,余款在验收后三个月没有质量问题一次付清。
3、违约责任:供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及合同要求的,或者供方不能交付货物或完成系统安装、调试的,供方应向需方支付合同金额总值10%的违约金;需方并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供方赔偿损失。供方如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供方应向需方支付合同金额的0.1%的违约金。逾期交付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逾期超过10日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者选择继续履行;需方要求供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不影响需方向供方主张违约责任。如需方违约,按合同一般条款执行。
4、争议的解决:双方友好协商;提请主管部门进行调解;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十八、质疑和投诉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否则不予受理。
十九、投标费用:无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上述费用。
二十、合同的追加: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需经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采 购 人: 温县食品稽查队 招标代理机构: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 系 人: 郑先生 联 系 人: 政府采购科
电 话: 0391- 6103973 电 话: 0391-6135085
监督单位:温县财政局
电话:0391—6197778
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