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招投标交易秩序,强化投标保证金管理,防范市场风险,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开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中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人和政府采购中的采购人统称招标人,投标人和供应商统称为投标人。
第一条 依法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均执行本制度。
第二条 项目按标段设立虚拟子账户,投标保证金子账户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管理。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划分标段时发起保证金账号生成指令,生成对应的虚拟子账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系统生成的所有子账号信息,由投标人自行选择缴纳账户。
第三条 在生成子账户前,采用招标投标法交易的,适用“退息”选项。系统已默认,无需手动操作。
第四条 虚拟子账户资金管理期限:虚拟子账户自生成之日起,至投标保证金完全退还给投标人之日止。
第五条 虚拟子账户以交易时间进行管理,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为开标日期前1日。若项目开标时间变更,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及时变更开标时间和保证金截止时间,因项目提交时填写错误或未及时变更造成开标时无法进行保证金查询或投标人名单提前泄漏造成的后果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承担。
第六条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一)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等时间较短的项目在招标公告)明确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账户信息、金额和起止时间,同时应明确相关的责任条款,提醒投标人按规定及时足额将保证金缴纳至指定账户。
(二)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至指定账户。
(三)投标保证金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汇至投标保证金虚拟子账户(包括电汇和转账),开标前由保证金管理系统自动识别,投标人应及时更新诚信库中的基本账户信息,确保信息无误。因投标人诚信库填写错误造成系统无法识别导致项目投标无效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四)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时间以子账户实际收到资金时间为准。
第七条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一)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示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由中心工作人员一次办理非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手续。如发生质疑、投诉等需要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或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的,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在质疑期结束前1日将质疑、投诉或不予退回保证金投标人的名单及相应需求书面递交至中心相关业务科室。
(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书面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和中标通知书递送到相关业务科室后向中标候选人一次办理投标保证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手续。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有效期内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若发生投诉或不可抗力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投标有效期无法签订合同造成保证金无法按时退还、保证金不予退还等情形的,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在有效期截止前1日将以上情况及需求书面递送至相关业务科室。
(三)因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操作错误或投标人基本账户发生变更等意外情况造成投标保证金无法在电子系统中退还的,应由相关人员提交相应申请,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发起手工退款。
(四)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需退还逾期利息的由项目负责人在申请退还保证金时同时开具逾期退息申请单按规定办理退还手续。
因代理机构项目操作人操作错误造成多退保证金利息的由实际操作人补足。
(五)项目废标的,应在废标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项目废标后重新开始招标,需重新生成保证金子账户。
(六)项目暂停如需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该项目按废标程序重新操作。
(七)保证金退还时按照原来款账户直接退还。投标期间基本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协商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行.